
顾某是吉林长春人,在本地拥有一块宅基地。为了一家人的生计,顾某和几个志同道合的村民商议,在自己的土地上创办龙凤公司,主要经营农副产品。该公司的创办不仅让村民的生活水平上了一个台阶,也让顾某一家迈入了小康行列。
在顾某的操持下,龙凤公司的生意越做越大。为了进一步扩大规模,顾某将龙凤公司所使用的房屋全面翻新。就在这节骨眼儿上,意想不到的事儿发生了。
委托人被告知只能货币补偿
2018年8月8日,长春市某区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征收范围的公告》,顾某经营的龙凤公司使用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顾某之前听朋友说过,发布《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之前都会有政府工作人员前来了解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并且还会让村民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中选择。顾某喜出望外,天天盼着上面的文件早日下发,这样就可以将龙凤公司现有的房屋重新置换使用,这应该是一件好事。
可左等右等却始终不见政府工作人员前来调研,反而在2019年10月见到了区政府公告的《棚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棚改征收决定公告》。
《棚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八项明确记载:“非住宅房屋只限于‘货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这一项规定让顾某将龙凤公司房屋产权置换的计划全部落空。
顾某找到区政府,提出了自己对上述文件的质疑。区政府告知顾某,其所作的征收决定和安置方案都是依照长春市相关部门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问题。


在明律师:委托人各项权益理应保障
听到区政府言辞凿凿的回复,顾某无可奈何却又心有不甘,他不愿意放弃这次让龙凤公司发展壮大的好机会。于是求助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律师。在得知《棚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安置内容有没有听取顾某意见时,闫律师建议顾某提起诉讼。
法庭上,区政府一再强调《征收决定》和《棚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问题。
闫会东律师反驳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而保持生产、生活的连贯性和便利性,不因征收而受到过度影响。征收人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尽可能地满足被征收人的合理要求,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需要经过市征收部门同意、报本级政府、相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跟进公众意见进行修改等程序。如果方案中内容不合理,也应当听取被征收人意见。
本案中,区政府《棚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非住宅房屋仅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未予保障,违反了上述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了相应的程序,存在不当之处,应当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正或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一致,以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最终,法院采纳了闫律师的意见,认定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棚改征收决定公告》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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