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对181项医学检验结果、300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实行互认。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参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识统一为“HR”。目前,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181项,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共300项。互认项目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参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按照办法,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专业市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北京HR”“京津冀HR”等。如同一项目满足多个互认范围,则以最大范围的名称标注。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本市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含本市在内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当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延伸
出现以下情况可重新检查
当出现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患者当前实际病情;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较大或较快;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存疑;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系统数据异常或错误等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本报记者孙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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