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所以不杀士大夫,这是宋朝的重要国策,且被执行得比较彻底。宋朝皇帝普遍脾气温和,让大臣拿话挤兑到墙角了,也没什么办法,不但杀不得,也羞辱不得,大不了远远打发出去,发配到边关。相对于宋朝皇帝的谦谦君子风度,明朝皇帝显得比较粗鲁,自己行事不靠谱,想一出是一出不说,还一言不合就打官员板子。不过,皇帝粗鲁有粗鲁的“好处”,他大人是因为一事而打、兴起而打。他打了人,只能证明他自己是昏庸的、蛮横的、歇斯底里的,那自然而然,被打的人就是明智的、忠诚的、坚贞不屈的。

被打的人由此而获得社会主流的同情、支持、尊敬,乃至崇拜,变得顺理成章。在这种情况下,有明一代广大士大夫前赴后继、冒着风险争相“找打”,挨打之后,得仁得义、成贤成圣,不论挨打的原因是什么,只消挨打,就自然而然便成了正义的代言人。清廷皇帝善于量化政敌罪名清王朝是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按道理,民族初兴、政权肇基的阶段,也谈不上什么规范的礼乐刑政,滥刑酷法是比较多见的。但很奇怪,至少从皇太极当政时期起,统治者就有用数目字管理罪犯的习惯。比如皇太极在压制昆仲、独揽君权的过程中,囚禁了他的堂兄阿敏,公布了阿敏的罪状共16条。

阿敏获罪是在1630年,当时的后金王朝还没有引进明朝的六部制度,自然既没有专门主管量刑定罪的刑部,也没有成体系的律例法典作为量刑依据。而皇太极和他的执政团疑为年羹尧画像队居然能想到量化政敌的罪名,让自己的决策看起来有理有据,还是很有政治头脑的。清廷入关后,在学习明朝法律制度,特别是问刑程序的基础上,继承了本民族这种细致罗列罪状的传统,其获罪名目多而著名者如鳌拜获罪30款、和珅获罪20款等等。不过,要说把这一做法发挥到极致的,那还当推雍正皇帝为首。雍正年间的大人物获罪,其定罪之精细超过其他时代,如隆科多获罪41款,廉亲王允禳获罪40款,贝子允褥获罪28款,贝勒延信获罪20款等等。

当然,其他人罪状再多,也躲不过年羹尧去。年羹尧这92款大罪,单从条数上看,足可称古今罪人第一,说不定还能打破世界纪录。不怕麻烦,喜欢给人几十条几十条地罗织罪名,这体现了以雍正帝为突出代表的清朝皇帝怎样的特点呢?年羹尧的这92款大罪,包括大逆之罪5个,欺罔之罪9个,僭越之罪16个,狂悖之罪13个,专擅之罪6个,贪簇之罪18个,侵蚀之罪15个,忌刻之罪6个,残忍之罪4个。

与早期王朝或者乱世王朝里强权皇帝一不高兴就把人“烹之”“族之”的行为相比,清王朝的皇帝有一种看似更讲理、更法制化,当然也可以说是更狡猾虚伪的倾向:善于给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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