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许某民寻衅滋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民因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多次窜至其前妻洪某某父亲所经营的店铺及家中滋事,殴打、辱骂、威胁洪某某及其家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出具《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打电话骚扰、恐吓、辱骂洪某某及其家人”后仍继续实施前列行为,造成洪某某家人五人轻微伤,后洪某某为息事宁人,向许某民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抚养费。
期间,因不满法院判决及索要子女抚养费等问题,被告人许某民多次到国家机关发泄不满,在其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以相同理由多次闹访,公然在国家机关吼叫、随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及办事群众,展示侮辱性“锦旗”,阻拦工作车辆,当众脱裤并指使其未成年子女刻涂国家机关大门门柱等,致1人轻微伤,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民的行为超出了正常信访表达合理诉求的范围,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濠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许某民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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