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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程序分四个阶段

大众网记者李梅临沂报道

9月26日,中共临沂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大众网记者了解到,临沂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已经实施一年多,整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是接案初步核查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环保督察、专项行动、突发环境事件、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上级交办、涉嫌犯罪移送、特定区域和其他线索渠道等。发现或者接到案件线索后,在30日内就案件线索是否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反之,如果经过初步核查,该案件线索没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就不必启动索赔程序。

第二阶段是立案启动索赔程序阶段。这个阶段工作主要是开展损害调查,通过损害调查来提出是否启动索赔磋商或者终止索赔程序的意见,如果有必要启动索赔磋商程序,就提出磋商内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方式非常灵活,以委托机构鉴定评估为主,以委托专家出具专家意见或者综合资料作出认定为辅;如果客观条件允许,可以采用公安机关办案时的相关证据资料。

第三阶段是启动索赔磋商阶段。启动索赔磋商阶段包括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索赔磋商告知书、通过磋商或者诉讼确认赔偿方案、司法确认(可选)等步骤。赔偿义务人不愿磋商的,那么赔偿权利人就应当提起诉讼。

第四是履行赔偿义务阶段。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同时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相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或者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同时,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临沂市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同衔接的实施意见》,为生态损害赔偿提供了指南,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好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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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编辑: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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